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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TELEGRAPH》廣告服務及廣告刊登條款
版本日期:2026年1月1日

 

 

0. 一般規定及適用範圍

本條款適用於在《THE HONGKONG TELEGRAPH》網站刊登廣告,以及與廣告製作、投放、展示和成效統計有關的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廣告位置、投放期間、計費方式及價格,以雙方訂立的合約、訂單確認書及其有效附件為準。合約相對方及服務提供者為 SCANDIC TRUST GROUP LLC,下稱「供應商」。訂購廣告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下稱「委託方」。SCANDIC ASSETS FZCO 提供技術營運及支援服務。LEGIER Beteiligungs mbH 為供應商授權的代收款方,其資料載於第8.1條。技術支援或代收款安排,不改變供應商對合約履行、違約責任及依法退款所承擔的責任。本條款與雙方另行協商達成的有效個別約定不一致時,以個別約定為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受影響。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廣告及合約法律制度有所不同。涉及香港的廣告活動,須遵守適用的香港法例;涉及中國內地市場、廣告發布或個人信息處理的活動,另按相關內地法律的適用範圍履行義務。合約的準據法及爭議解決安排載於第26條。

 

 

0.1 廣告內容及投放的法律要求

廣告識別及與新聞內容的區分

在本報刊登的付費推廣文章、原生廣告及其他可能與新聞內容混淆的商業內容,須以清晰、顯著的方式標示「廣告」,並與獨立新聞內容區分。贊助或合作關係的說明,不得掩蓋內容的商業性質。廣告委託不包含購買新聞立場、正面評價或編輯推薦的權利。廣告中的陳述不得使讀者誤以為其屬於本報獨立作出的新聞結論。在香港,廣告的整體呈現不得構成《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所禁止的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或其他適用的不良營商手法。中國內地法律適用時,另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的廣告識別要求,包括依法顯著標示廣告、區分競價排名與自然搜尋結果,以及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

 

 

真實性、證明資料及第三方權利

廣告不得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內容。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能、用途、成分、品質、價格、銷量、認證、獎項、用戶評價及預期效果作出的陳述,須具有與其內容及適用範圍相符的依據。引用統計、調查、研究或第三方評價時,須準確呈現,不得藉省略重要條件、選擇性引用或不當比較造成誤導。不得虛構交易、用戶評價、使用經驗或推薦意見,也不得冒用第三方商標、名稱、作品、認證或代言。使用他人的照片、影片、聲音、姓名、作品或其他受保護素材,須具備相應的使用權或合法依據。中國內地《廣告法》適用時,使用他人名義或形象須依法取得事先書面同意;涉及依法需要監護人同意的情況,須取得相應同意,並遵守未滿十周歲未成年人不得擔任廣告代言人的規定。

 

 

價格、折扣及促銷資訊

價格、優惠條件、適用對象、活動期間、數量限制及必要附加費用,須清楚、真實地列明。不得使用虛假的原價、折扣、限時優惠或庫存資訊誘導交易,也不得在結算時增加事先未披露的強制性費用。在香港,相關宣傳須遵守適用的商品說明及不良營商手法規定,包括對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及誤導性遺漏的限制。中國內地《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適用時,價格比較須符合其具體要求。未標明被比較價格的詳細資訊時,被比較價格不得高於同一經營場所進行比較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不得高於此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不得無合理理由先提高標價,再以該價格作為折扣基準。

 

 

環境、氣候及可持續性宣稱

涉及環保、低碳、碳中和、可回收性、節能或可持續性的宣稱,須有與宣稱範圍相符的事實依據,並清楚說明適用的產品、環節、期間及條件。不得以個別環節的改善,使讀者誤以為整項產品、服務或企業活動均具有相同效果,也不得虛構環境認證、檢測結果或第三方背書。

 

 

公共議題、選舉及公益廣告

涉及公共議題、公益活動或政府機構的宣傳,不得虛構官方認可、資助、合作或保證,也不得以公益名義隱藏商業推廣。在香港,如內容及投放活動構成選舉廣告或涉及選舉開支,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及相關選舉規定,包括依法需要的開支授權、申報及其他要求。一般廣告訂單不替代候選人依法作出的書面授權。中國內地法律適用時,須遵守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形象使用的限制,以及適用的公益廣告規定。商業贊助不得使公益廣告成為變相推銷商品或服務的工具。

 

 

未成年人及受限制的商品和服務

不得刊登法律禁止的廣告。在香港,煙草及另類吸煙產品的推廣須遵守《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的禁止及限制規定。醫藥、療法及相關健康宣稱須遵守《不良廣告(醫藥)條例》(第231章)及其他適用規定。投資、證券、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受規管金融服務的廣告,須按產品及活動的法律性質,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其他適用的認可、牌照及推廣限制。刊登廣告不表示本報為相關金融產品提供擔保或監管認可。委託方須提供與相關廣告相符的有效資格、許可或其他依法必需的文件。中國內地法律適用時,不刊登依法禁止的互聯網煙草廣告,包括電子煙廣告,以及依法禁止的處方藥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依法須經廣告審查的內容,須具備有效批准文件,並依批准內容發布。針對未成年人的媒介及廣告,另須遵守適用的商品類別、內容、代言及行為誘導限制,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的經驗不足或輕信造成傷害。

 

 

個人資料、定向投放及電子推廣

委託方提供客戶名單、受眾資料或其他個人資料時,須具備合法來源及適當的使用和提供依據。廣告合約本身不構成相關人士對追蹤、定向投放或向第三方披露資料的同意。在香港,相關處理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包括公平收集、用途限制、資料保安,以及第6A部的直接促銷要求。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前,須依法提供所需通知並取得相應同意。法例允許的明確表示不反對,不等同沉默。向其他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供其作直接促銷時,須遵守另外的通知及書面同意要求。受《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規管的商業電子訊息,須符合發送者識別、取消接收及其他要求。取消接收要求須在法定的10個工作天內生效;其他適用規定要求較早停止使用資料的,仍須遵守。中國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時,定向投放、自動化決策、敏感個人信息處理、向其他處理者提供資料及跨境提供資料,須各自符合相應條件。透過自動化決策進行信息推送或商業營銷時,依法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徵的選項,或便捷的拒絕方式。電子廣告另須遵守適用的同意、發送者識別及拒收要求。

 

 

人工智能生成及合成內容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的文字、圖片、聲音、影片或其他素材,同樣須遵守廣告真實性、知識產權、個人資料及其他權益保護要求。不得以合成人物、聲音或場景,虛構真實人士的代言、消費經驗、專業意見或機構認可。標示為人工智能生成,不免除虛假宣傳或侵權責任。中國內地《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適用時,依實際角色及發布方式履行聲明、顯式標識、隱式標識及其他相應義務,不得惡意刪除、篡改、偽造或隱匿依法要求的標識。

 

 

0.2 適用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判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規管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及其他適用的不良營商手法。

 

 

- 《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 在其適用範圍內,規定以合理謹慎及技能提供服務,以及有關履行時間及收費的隱含條款。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失實陳述條例》(第284章)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 分別規管適用的免責或限責條款、失實陳述責任,以及消費者合約中的不合情理安排。

 

 

- 《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 規範電子紀錄、電子簽署及電子合約在其適用範圍內的法律效力。

 

 

-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 規管相關個人資料處理、直接促銷及商業電子訊息。

 

 

- 《版權條例》(第528章)、《商標條例》(第559章)及相關普通法規則: 保護廣告素材、商標、商譽及其他相關權益。

 

 

- 其他專門規定: 視廣告內容及活動而適用的醫藥、煙草、金融服務、選舉及《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等規定。

 

 

香港相關判例

香港上訴法庭在 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2021]HKCA 873,CACV 517/2019 中,說明罰則條款規則須按條款的實質判斷。對因違約而觸發的次要付款義務,重點包括其對違約方施加的不利後果,是否與守約方的正當利益完全不成比例。合法終止合約所需履行的主要付款義務,則不必然屬於同一類別。取消費或違約付款是否可強制執行,不能僅憑條款名稱決定。

 

 

中國內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規範廣告內容、識別、展示方式、參與者責任及廣告檔案保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司法解釋: 規範合約成立、格式條款、履行、解除、違約責任及違約金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包括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修訂規定,涉及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混淆及商業賄賂等事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 在委託方及交易依法符合適用條件時,規範價格告知、預付款、格式條款及其他消費者權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 規範聯絡資料、廣告追蹤、受眾定向、委託處理及跨境提供資料。

 

 

-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 分別規範價格呈現、促銷資訊及依法需要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

 

 

中國內地相關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16日公布的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包括「侯某與張某某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及「方某與某票務平台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前者確認已成為合約內容的較高賠償承諾,應依約履行;後者體現經營者擬定的格式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時,須適用相應的消費者保護及條款解釋規則。本條款的具體承諾、收費及退款安排,按適用法律確定其效力。

 

 

1. 合約訂立

廣告委託以書面合約、訂單確認或其他有效方式訂立。依法有效的電子郵件、電子紀錄及電子簽署,可用於訂約;合約不因採用電子形式而當然失效。合約應明確委託方身分、廣告內容、服務範圍、投放媒介、位置或位置類別、投放期間、計費指標、價格及付款條件。訂單通常以供應商發出的書面接受或訂單確認為成立依據;如雙方以其他依法有效的方式成立合約,按該方式及相關法律判斷。僅確認收到查詢或訂單的自動回覆,不當然構成接受。供應商不得在合約成立後,單憑網站的一般條款否認已成立的合約。重要的取消費、責任限制及其他異常或繁苛條款,須在訂約前或訂約時以適當方式提供,並符合適用的納入、提示及說明要求。

 

 

2. 廣告位置及刊登安排

廣告按約定的位置、媒介、格式、期間及投放條件刊登。指定版位、獨家展示、固定時段或保證展示量,須在合約中明確約定。未約定固定位置時,供應商可在約定的廣告類別及投放範圍內安排展示。影響廣告價值、受眾範圍、投放期間或其他主要合約利益的變更,須取得雙方有效同意。

 

 

3. 拒絕刊登、暫停及移除

廣告違法、侵犯第三方權利、缺少依法必需的資格或批准文件,或含有惡意程式、欺詐連結及其他具體保安風險時,供應商可拒絕刊登、暫停投放或移除相關內容。依法必須停止發布的,立即停止。問題可以合理修正且無須立即停止時,供應商應告知具體原因,並提供與投放安排相適應的修正機會。拒絕、暫停或移除後的費用結算,按實際履行情況、責任歸屬、有效約定及法律處理。廣告被拒絕或移除,不當然使全部預付款均不可退還;委託方亦不得要求繼續刊登違法內容。

 

 

4. 廣告素材及委託方的配合義務

委託方須按約定時間提供符合尺寸、格式、清晰度、檔案大小及相容性要求的素材,並提供依法需要的主體資格、授權、許可、批准文件及宣傳依據。廣告連結的頁面須與廣告內容相符,不得在投放後擅自改為違法、欺詐或實質不同的內容。委託方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授權範圍承擔相應責任。此項責任不免除供應商依法自行承擔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或服務提供者責任。遲延交付、反覆更換素材或額外製作所產生的費用,須有有效合約依據,或事先另行取得委託方同意。如需返還交付的原始載體或原始檔案,委託方應於最後一次刊登後十日內提出。此期限僅涉及返還安排,不縮短法定保存期限,也不消滅法定權利。

 

 

5. 服務不符合約定及補救

廣告未按約定刊登、展示內容有誤、交付量不足,或其他服務不符合約定時,委託方可依本條款、個別約定及法律,要求修正、重新履行、適當減價或退還相應款項;符合終止或賠償條件時,亦可行使相應權利。在《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適用的範圍內,供應商須以合理謹慎及技能提供服務。補刊或延長投放須具有合理的替代價值。對特定活動、日期或時效有實質依賴的廣告,不得在活動結束後,僅以已無實際價值的補刊取代其他應提供的補救。投訴及履約異議可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供應商應在收到後十四日內作出書面回覆;事項複雜而未能提供完整結果時,應說明原因及預計回覆時間。此項回覆安排不限制委託方依法採取其他救濟。

 

 

6. 素材使用權及第三方申索

委託方授予供應商履行廣告合約所必要的非專有使用權,包括按約定複製、展示、傳播及作必要的技術調整。使用範圍、期間及媒介以合約目的為限。未經另行授權,不得將委託方素材用於無關的廣告活動,亦不得作出改變原意或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修改。供應商另行製作的設計、文字及其他成果,其權利歸屬、使用範圍及交付內容,依有效約定及適用法律確定。因一方提供的內容侵犯第三方權利而引起申索,由責任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責任分配須考慮相關行為、過錯、因果關係、有效約定及依法可追討的損失,不構成委託方無條件承擔供應商自身違法行為後果的安排。雙方應及時告知與合約直接相關的第三方申索,並合理配合處理。未在某一內部期限內提出異議,不當然導致法定申索權喪失;適用的時效及其計算,依法確定。

 

 

7. 責任及損害賠償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約,須依有效約定及適用法律承擔相應責任。損害賠償的範圍,按因果關係、可預見性、依法可追討的損失及減輕損失責任確定。本條款不排除或限制欺詐、欺詐性失實陳述、因疏忽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以及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的其他責任。其他免責或限責安排,須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及其他適用法律的範圍與合理性要求。對服務性能、交付內容或安全資格作出的具約束力承諾,不因一般免責文字而被消除。中國內地相關規定適用時,亦須遵守《民法典》第506條等對免責條款的限制。除另有明確約定外,廣告服務不保證特定銷售額、利潤、搜尋排名或轉換率。但已明確承諾的投放期間、展示量、版位、技術性能及其他交付標準,仍具有約束力。

 

 

8. 價格、付款及預付款

價格、付款到期日及是否預付,以合約或訂單確認為準。要求預付款時,須在訂約前明確說明付款金額、服務內容、履行期間及退款條件。稅款及其他必要費用,按交易性質、服務提供地及當事人的稅務情況確定,並在報價或訂單中清楚列明。香港不徵收一般銷售稅或增值稅。涉及其他地區的應付稅款,仍按實際適用規定處理,不能僅因款項由某地的代收款方收取,便認定必須加收該地稅款。向消費者提供的個別報價,須清楚顯示其應付總額及必要條件,不得隱藏強制性費用。預付款用於約定服務。合約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依法終止,或服務未按約定提供時,按適用法律、有效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結算。服務已開始,不等於全部預付款均不可退還。

 

 

8.1 授權代收款方

下列公司經授權代表 SCANDIC TRUST GROUP LLC 收取本廣告合約項下的款項:

 

 

LEGIER Beteiligungs mbH
Kurfürstendamm 14
10719 Berlin,德國
商業登記編號:HRB 57837
登記法院:柏林夏洛滕堡地方法院(Amtsgericht Charlottenburg)
增值稅識別號:DE413445833

 

 

委託方按照供應商有效付款指示向上述代收款方付款,在已支付金額範圍內,視為履行對供應商的付款義務。代收款安排不使 LEGIER Beteiligungs mbH 自動成為廣告服務提供者,也不解除 SCANDIC TRUST GROUP LLC 對履約、違約及退款的責任。依法應退款項,仍由供應商負責安排返還。有關廣告合約、付款及退款的聯絡,可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

 

 

9. 逾期付款及服務暫停

委託方未按約定支付到期款項時,供應商可要求付款,並依有效約定及法律追討適用的利息、合理損失或其他依法可追討的款項。利率、計算基礎及相關費用須有有效依據,不得在訂約後單方面加入未約定的逾期罰款。因違約而觸發的付款安排,須符合適用的罰則條款規則及其他效力要求。催收費用僅可在具有合法依據、合理必要且未重複計收的範圍內追討。因欠款或具體履約風險暫停服務,須有相應的合約或法律依據,並作出適當通知。供應商不得僅憑無具體依據的懷疑,任意取消已成立的合約或保留全部預付款。

 

 

10. 不可抗力及服務中斷

雙方約定,因超出受影響一方合理控制、且無法透過合理措施避免或克服的事件,實際阻止相關義務履行時,可在受影響的必要範圍及期間內暫緩履行。受影響一方須及時通知對方,說明事件、受影響的服務及預計影響,並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失及恢復履行。普通技術故障、自身管理問題、第三方失誤或網絡攻擊,不因被稱為不可抗力而自動免責。是否適用本條,須按事件原因、可控制程度、可採取的措施及實際影響判斷。如事件持續至合約的主要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可協議替代安排;符合合約或法律規定的終止條件時,可終止受影響部分,並依法結算。香港法下的合約受挫失效,與本條約定的不可抗力安排,須分別按其條件判斷。涉及受挫失效後的金錢及利益調整,依普通法及《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3章)的適用規定處理。不可抗力或合約受挫失效,不當然使供應商有權保留未提供服務部分的全部款項。

 

 

11. 條款版本及合約變更

某項廣告委託適用的條款,原則上為該合約成立時已有效納入的版本。網站其後更新條款,不自動改變已成立合約的價格、服務範圍、取消費或其他主要權利義務。變更須取得有效同意;因強制性法律要求而必須調整的,按相應法律處理。

 

 

12. 取消委託、終止合約及退款

商業廣告委託

為經營或職業活動購買廣告服務,不因透過互聯網或電子郵件訂約,便自動享有一般性的七日或十四日無理由取消權。投放前取消、減少投放量或調整期間的安排,以有效約定及適用法律為準。另有明確提供取消期或退款承諾的,須按承諾履行。取消費須有明確有效的依據,並按相關安排的法律性質,考慮已履行的服務、合理承擔且無法避免的成本、節省的支出、可重新利用的資源,以及適用的損失及條款效力規則。不得僅因委託方提出取消,便不分原因及履行情況,一律收取全部合約價款。

 

 

違約、撤銷及消費者權利

一方作出足以使另一方依法終止合約的違約,或出現其他有效約定或法律允許的終止事由時,另一方可行使相應權利。因失實陳述、欺詐或其他依法可撤銷的原因訂立合約時,撤銷及賠償權利按適用法律處理。服務已開始,不自動排除該等權利。委託方依法屬於消費者時,享有適用的香港消費者保障,包括《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在其適用範圍內提供的保障。中國內地法律適用,且交易符合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所規範的生活消費、預付款及多次或持續提供服務等條件時,適用相應規則。該司法解釋的付款後七日退款規定及其例外,不能概括套用於所有商業廣告訂單。

 

 

通知及款項結算

取消、終止或退款通知,可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或寄往第13條所列供應商地址。通知須足以識別委託方、相關訂單及具體要求。法律或有效約定沒有要求指定格式時,不以使用特定表格作為行使權利的條件。應退款項按法律及有效約定及時返還。供應商須說明已提供的服務、依法可扣除的款項及退款餘額,不得以款項由代收款方收取為由拒絕承擔退款責任。

 

 

取消或終止通知範本

- 收件人: SCANDIC TRUST GROUP LLC/《THE HONGKONG TELEGRAPH》,[email protected]。

 

 

- 涉及的服務或訂單: 填寫廣告項目、訂單編號及投放期間。

 

 

- 訂約或付款日期: 填寫相關日期。

 

 

- 委託方姓名或名稱及聯絡地址: 填寫可識別合約當事人的資料。

 

 

- 通知內容及日期: 說明取消、終止或退款要求及發出日期。

 

 

- 簽署: 如以紙本提交,可由委託方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13. 地址及聯絡資料

合約相對方及服務提供者

SCANDIC TRUST GROUP LLC
《THE HONGKONG TELEGRAPH》
IQ Business Centre
Bolsunovska Street 13–15
Kyiv — 01014
烏克蘭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網站:www.TheHongKongTelegraph.cn

 

 

技術支援

SCANDIC ASSETS FZCO
Dubai Silicon Oasis DDP
Building A1/A2
Dubai — 34200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技術聯絡電話:+971 54 221 5217

 

 

合約通知、履約投訴、終止及退款要求,應向 SCANDIC TRUST GROUP LLC 提出。授權代收款方的資料載於第8.1條。

 

 

14. 備份、資料保存及個人資料

SCANDIC ASSETS FZCO 提供受託範圍內的技術及備份支援。資料保護與復原安排須符合實際風險、約定服務及適用法律要求。委託方應自行保留原始素材及必要副本。用於廣告委託日常聯絡及管理的普通個人資料,原則上在項目完成並結清後保存不超過 12個月;不再需要時提前刪除或匿名化。法律規定必須保存,或為提出、行使或抗辯具體法律申索而確有必要的資料,僅在相應目的所需的範圍及期間內繼續保存。如香港《稅務條例》第51C條適用,相關業務紀錄一般須保存至交易完成後不少於7年。此項要求不代表全部廣告受眾或追蹤資料均須保存7年。

 

 

中國內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適用時,依法須保存的廣告檔案,自廣告發布行為終止之日起保存不少於3年。

採用算法推薦發布廣告時,依法應納入檔案的相關規則及投放紀錄,亦按相應要求保存。12個月的一般期限不取代此項法定要求。備份資料按適當的保留及替換週期處理,不以備份為由無限期保留已不再需要的個人資料。涉及委託處理,或向烏克蘭、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及其他境外接收方提供資料時,須遵守適用的目的限制、保安、告知及跨境處理要求。具體資料處理安排另見本報私隱政策及相關服務通知。

 

 

15. 技術系統及安全承諾

廣告服務的技術營運及支援由 SCANDIC ASSETS FZCO 提供。廣告素材須符合雙方約定的規格、尺寸、檔案大小及相容性要求。

服務可用性、備份、復原時間、保安措施及其他技術性能,以個別合約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已作出的具約束力承諾,不得單方面降低。

 

 

共同準則及 EAL7 認證約定

如個別訂單明確約定採用共同準則(Common Criteria)EAL7評估保證等級的認證組件,相關承諾須具體列明產品、版本、認證機構、評估對象、認證範圍及適用配置,並附有相應證明文件。該項承諾僅適用於文件所識別且用於該訂單的組件及配置,不構成整個網站、全部伺服器、作業系統或企業活動均取得EAL7認證的概括聲明。已明確納入合約的認證或安全性能,構成相應的履約要求。更換組件不得降低已約定性能;未履行承諾時,委託方可依合約及法律要求補救,並在符合條件時要求終止、退款或賠償。技術措施不能保證完全排除所有中斷、攻擊或資料損失,但此項說明不減損明確約定的服務標準。

 

 

16. 統計指標、觸及範圍及成效計算

- 頁面瀏覽量: 按所採用的統計方法記錄的頁面瀏覽次數,不自動等同廣告展示次數。

 

 

- 廣告展示量: 按合約約定方法記錄的廣告展示次數。以可視展示量為指標時,須明確可視性標準及計量方法。

 

 

- 獨立訪客: 按特定統計方法估算的數值。裝置、瀏覽器或技術識別碼,不必然與個別自然人一一對應。

 

 

- 季節及需求變化: 流量、受眾行為及廣告需求可能隨季節、新聞事件及其他因素變動,但不改變已明確承諾的交付義務。

 

 

- 統計期間及比較條件: 成效須結合投放期間、版位、格式、受眾及計量方法判斷。不同系統的結果未必可直接比較。

 

 

合約須明確哪些指標用於交付驗收及計費,以及所使用的計量系統。廣告攔截、私隱設定或技術差異造成的偏差,依約合理處理,不得用以排除有依據的計費異議。

已識別的無效、機械人或欺詐流量,不作為有效廣告展示收費。

每千次展示成本(CPM) 指按約定方法計算的每一千次有效廣告展示價格;未經明確約定,不以頁面瀏覽量替代廣告展示量計費。

 

 

17. 預訂及價格

有關 www.thehongkongtelegraph.cn 的廣告查詢,可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

如投放涉及其他域名、網站或媒介,須在訂單中明確列出。

 

 

企業及其他為經營或職業活動訂購服務的委託方,最低訂單金額為5,500歐元,未包括依法適用的稅款。第17至20條所列歐元淨價及計算方式適用於商業委託。實際報價須明確付款幣種、適用稅款及必要費用。如雙方同意以港幣、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結算,須在訂約前確定換算方式、匯率來源、計算時間及相關費用,不得在付款時任意更改。依法需要以人民幣明碼標價時,提供相應人民幣價格。向消費者提供的個別報價,須清楚顯示包含必要費用的應付總額。服務可按約定包括文字廣告、關鍵字相關投放、搜尋引擎優化、品牌推廣、成效廣告,以及依法進行的再行銷或受眾定向。某項投放方式不能合法使用,不使未實際提供的服務自動產生全額付款義務。

 

 

18. 優選版位及特別廣告形式

- 主題輪播展示: 可按約定在財經、汽車、資訊科技、電訊或其他適當主題範圍內輪播廣告。

 

 

- 固定或特別版位: 指定位置、展示期間、獨家安排及費用,須在訂單中確認。

 

 

- 提示按鈕廣告: 尺寸為 160 × 50像素,基準價格為 每一千次有效廣告展示5歐元,未包括依法適用的稅款。

 

 

- 其他形式: 大型橫幅、影片、互動或其他特別格式,按實際可提供的規格及個別報價確定。所有形式均須符合廣告識別、個人資料保護、適用的關閉功能及其他要求。列出某一形式,不表示其在所有裝置、頁面或期間均可提供。

 

 

19. 年度投放量折扣

年度投放量折扣按每個曆年內符合計算條件的廣告服務金額確定;雙方另有明確年度安排的,依該安排處理。計算基礎為折扣前、未含稅的合資格廣告金額。第三方代墊費用、另行製作費及其他非刊登項目,僅在合約明確約定時納入。

 

 

- 年度金額達15,000歐元:折扣2.5%。

 

 

- 年度金額達50,000歐元:折扣5%。

 

 

- 年度金額達100,000歐元:折扣10%。

 

 

- 年度金額達150,000歐元:折扣15%。

 

 

- 年度金額達250,000歐元:折扣20%。

 

 

- 年度金額達500,000歐元:折扣25%。

 

 

各門檻均包含所列金額。符合多個級別時,適用已達到的最高單一折扣率,不累加不同級別。除另有明確約定外,該折扣率適用於相應年度內全部合資格廣告金額,已給予的折扣於結算時抵扣。如折扣以明確約定的年度最低投放承諾為條件,而實際投放未達承諾,僅可按事先有效約定重新計算折扣差額。因供應商未履行、不能提供服務,或委託方依法行使救濟權而減少的金額,不得成為額外處罰的理由。

 

 

20. 投放報告及代理佣金

供應商按約定提供可理解的投放報告,列明投放期間、相關媒介、約定指標及計費資料。委託方可對具體差異提出異議,雙方按合約及可取得的證據核對。活動結束或收到最終報告,不表示自動放棄對錯誤計費、未交付服務或其他違約事項的申索。符合雙方約定的代理條件時,廣告代理佣金為10%,以折扣後、未含稅的廣告服務金額為計算基礎;另有明確書面約定的,依該約定處理。代理商須表明以自身名義訂約,還是代表已識別的委託方訂約,並具備相應權限。年度折扣及代理佣金按各自計算基礎處理,不重複計算同一項扣減。佣金不得用作違法回扣或秘密利益。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適用時,代理人因處理主事人的事務而接受利益,須符合該條例的許可及其他要求。中國內地法律適用時,折扣、佣金及入帳安排亦須遵守相關反商業賄賂規定。

 

 

21. 廣告格式及展示要求

可提供的格式以個別訂單及技術規格為準,包括橫幅、大型橫幅、直式廣告、文字廣告、資訊列、頁面翻角廣告、插頁廣告,以及符合適用要求的影片及互動廣告。本報提供的彈出廣告及其他需要關閉功能的廣告,須具備清楚、顯著且可有效操作的關閉方式。不得使用虛假的系統更新、錯誤提示、播放按鈕、關閉按鈕或獎勵通知誘導點擊;不得未經允許自動下載檔案,亦不得透過惡意程式危害裝置安全。中國內地《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適用時,須依法確保一鍵關閉,不得強制等待倒數完成、設置假關閉標誌、要求多次點擊,或在同一頁面關閉後繼續彈出而妨礙正常使用。

 

 

22. 委託方身分及代表權限

委託方須提供訂約、履約及依法發出交易文件所必需的真實資料,包括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及適用的登記或稅務資料。是否屬於消費者,按具體法律及交易的實際目的判斷。以自然人名義訂購,不當然表示屬於私人消費;為業務或職業目的購買廣告服務,通常屬於商業委託。代表他人訂約者須具有相應授權。供應商不得僅以預先設定的身分選項,排除實際符合條件的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23. 附件及文件的適用順序

報價單、訂單確認、服務規格、版位安排及其他附件,只有在有效納入合約後,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文件不一致時,優先適用雙方另行協商的具體約定,再按有效約定的文件順序及適用法律解釋。未在訂約時適當提供或有效納入的限制,不因事後刊登在網站上便自動生效。

 

 

24. 服務提供、技術支援及代收款的責任

SCANDIC TRUST GROUP LLC 為廣告服務的合約相對方。

SCANDIC ASSETS FZCO 提供技術營運及支援。

LEGIER Beteiligungs mbH 按授權代收款項。

 

 

委託第三方提供技術或收款支援,不免除供應商對委託方的合約責任。涉及更換合約相對方或轉移合約義務時,須依法取得所需同意,不得僅以集團內部安排改變委託方的合約關係。各方在個人資料處理中的責任,依其實際控制、決定用途及受託處理的角色確定,不由公司名稱、集團關係或付款安排單獨決定。

 

 

25. 條款解釋及部分無效

本條款按其文字、合約整體、訂約背景及適用法律解釋。免責、限責及其他重要限制,須有效納入合約,並符合適用的法定要求。在香港,《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失實陳述條例》及《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是否適用,依各自的法定範圍及交易情況判斷。中國內地《民法典》第496至498條及相關規定適用時,供應商須履行法定提示及說明義務,並遵守格式條款效力及不利於提供方的解釋規則。僅設置勾選框,不當然證明已履行所有相關義務。個別條款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其對其他條款的影響依法確定。可依法獨立存在的其餘條款繼續有效,不自動以最接近供應商經濟目的的條款取代無效部分。

 

 

26.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廣告服務合約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依法須強制適用的中國內地規定,以及依法不得排除的消費者保障,不因本條款而被排除。與合約有關的爭議,可先透過 [email protected] 聯絡協商。協商不構成提起訴訟、申請其他依法可用的救濟或向主管機關投訴的強制前置條件。爭議由依法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本條款不設定強制仲裁,亦不以專屬管轄安排排除依法不得限制的權利。雙方另行訂立有效的管轄或仲裁協議時,依該協議及適用法律處理。符合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受理範圍的消費爭議,可使用其公布的投訴及調停渠道;涉及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的事項,可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執法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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