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 TERMS OF SERVICE
《THE HONGKONG TELEGRAPH》服務使用條款
版本日期:2026年1月1日
本服務使用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THE HONGKONG TELEGRAPH》(以下亦稱「THKT」或「本報」)數碼服務的使用,並於有效納入相關合約時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服務提供者及與用戶締約的主體為SCANDIC TRUST GROUP LLC,營業及通訊地址為IQ Business Centre, Bolsunovska Street 13–15, Kyiv — 01014, 烏克蘭,以下亦稱「本公司」或「我們」。
技術營運及支援由SCANDIC ASSETS FZCO提供,地址為Dubai Silicon Oasis DDP, Building A1/A2, Dubai — 34200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各公司依其實際職能及適用法律承擔相應責任。SCANDIC ASSETS FZCO提供技術服務,不因此自動成為本公司與用戶之間合約的締約方。
聯絡方式: [email protected]
網站: www.TheHongKongTelegraph.cn
本條款中有關帳戶、訂閱、付款、下載、留言及其他附加功能的規定,適用於本公司實際提供相應功能且用戶使用該功能的情況。相關服務的內容、價格、履行方式、期限及其他重要條件,於相應服務或訂購頁面說明。
1. 一般規定與定義
1.1 適用範圍與合約成立
「服務」包括《THE HONGKONG TELEGRAPH》提供的網站、流動應用程式、RSS資訊訂閱、應用程式介面、軟件及其他數碼服務。「用戶」指使用服務的人士。用戶是否屬於受特定消費者保障規定保護的消費者,依適用法例及具體交易性質判斷。本公司於締約前提供本條款及相關服務條件,讓用戶有合理機會閱讀及保存。涉及收費、續期、終止、責任限制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應以清晰、適時及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呈示。雙方個別協商的有效約定優先於相衝突的標準條款。單純瀏覽公開網頁,不表示用戶接受付費義務、同意無關的個人資料處理,或接受日後所有條款變更。付費合約須經有效的要約及承約成立。依香港《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第17條,合約可透過電子紀錄訂立,不得僅因採用電子形式而否定其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涉及依法適用中國內地格式條款規定的交易時,本公司亦須履行與用戶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僅設置勾選框或彈出視窗,不當然證明已履行該等義務。
1.2 條款變更
因法律要求、安全需要或服務調整而修改本條款時,本公司將說明修改內容及擬生效日期。影響現有合約的變更,須依法律及雙方有效約定辦理,並以用戶可查閱及保存的方式提前通知。需要取得用戶同意的變更,不以單純發佈新版本或用戶保持沉默代替有效同意。本條不授予本公司任意增加費用、減少已購買權益或單方面改變主要履約義務的權利。
1.3 不接受條款變更的處理
用戶不接受擬議變更時,現有合約繼續依已有效約定的條件履行;法律直接要求的變更,以及依法或依有效合約條款成立的終止情形除外。用戶可依第10.1條申請註銷帳戶或終止訂閱。相關通知可寄送至[email protected]。單純不接受條款變更,不產生罰款或額外費用,亦不使已成立的退款、賠償或其他法定請求權消滅。
1.4 數碼內容及服務的調整
本公司可因法律要求、具體安全風險或必要的技術變更調整服務,並須尊重已成立的合約及用戶已取得的權益。對可能實質影響已購買服務的調整,應提前說明其影響及相應安排;依法須立即處理的情況除外。調整導致服務無法依約提供時,本公司須依相關合約及適用法律承擔補救、退款或損害賠償等責任。不得僅以一般性的服務調整權,要求用戶為已購買的主要服務權益再次付費。
2. 服務內容與版權
2.1 受保護的內容
服務提供的新聞文章、照片、影片、錄音、插圖、圖像、具獨創性的資料選擇或編排、軟件及其他素材,以下統稱「內容」。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版權及相關權利,屬於本公司或相應權利人。除另有有效授權或法律允許外,本公司提供的內容使用許可限於個人及非商業用途。本條不創設對事實、單純事實消息或其他不受相關法律保護資訊的專有權。
2.2 使用限制
未取得所需授權或不符合適用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不得複製、改編、發行、公開表演、向公眾傳播或以其他受專有權控制的方式使用受保護內容。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所允許的公平處理及其他法定例外,包括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作批評、評論、引用、報道或評論時事,以及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等用途,不受本條不當限制。是否屬公平處理,須考慮使用目的、作品性質、使用分量及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並遵守適用的來源確認要求。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適用時,合理使用及其他法定使用須符合該法的相應條件。僅註明作者或來源,不代替依法必要的授權。
2.3 下載與複製
用戶可在服務功能、有效授權或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下載或複製內容。依法或依有效授權條件應保留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來源及權利聲明,不得擅自刪除。超出授權或法定使用範圍的再發佈、商業利用、批量擷取及其他使用,須取得相應權利人的許可。使用自動化工具、擷取程式或其他技術手段,不會自行擴大用戶取得的使用權限。
2.4 第三方內容
部分內容可能由通訊社、攝影機構、作者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相關權利歸屬及使用範圍,以實際授權及適用法律為準。第三方內容的來源標示,不免除本公司因自身選用、編輯、發佈或其他行為依法承擔的責任。各參與主體的責任依具體事實及適用法律確定。
3. 用戶內容:留言、評價及其他投稿
3.1 發佈規則
本節適用於服務允許用戶提交或公開發佈內容的情況。用戶不得利用服務發佈違法內容、作出威脅或騷擾、煽動暴力、誹謗他人,或侵犯他人的版權、私隱及其他合法權益。禁止非法披露他人個人資料、冒用他人身分、發佈違法淫褻內容、發送垃圾訊息,以及以大量重複內容嚴重干擾服務。依法進行的批評及評論,不因其對本公司或其他人士不利而當然構成違規。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或合成內容時,須遵守依法適用的披露及標識要求,不得以虛假身分、偽造內容或具誤導性的呈現方式侵害他人權益。
3.2 用戶內容中的廣告
用戶內容區域原則上供非商業交流使用。刊登廣告、募集資金、推銷商品或服務,以及其他商業推廣,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並遵守適用法律。與討論主題相關且不具有推廣性質的商品或企業提及,不因涉及商業名稱而一概禁止。取得本公司同意,不代替依法必要的許可、資格、利益披露或廣告標識。
3.3 用戶內容的權利與授權
用戶保留其內容的版權及其他合法權利。用戶主動將內容發佈至服務時,授予本公司非專屬使用權,限於在該項服務內儲存、進行必要的技術複製,以及按照用戶選擇的公開範圍展示和提供內容。由於服務透過互聯網提供,此項授權在上述目的內不設地域限制,並僅於依法發佈及提供內容所必要的期間內有效。除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外,該項服務內的使用不另行支付使用費。必要的技術格式轉換不得歪曲內容原意。技術服務商僅可在代表本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所必要的範圍內處理內容。上述授權不包括將內容獨立出售、任意轉授權、用於與服務無關的廣告或人工智能模型訓練,亦不包括未明確授予的其他利用方式。作者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及其他不可排除的權利不受影響。另行委約的新聞稿件、攝影作品或其他專業投稿,依雙方就該項委約有效訂立的協議處理。
3.4 內容限制與異議
對違反法律或本條款的內容,本公司可採取限制展示、停止傳播、移除內容或限制相關功能等必要措施。措施應與違規性質、嚴重程度及法定要求相適應。法律允許且不妨礙必要的安全處置時,本公司將向相關用戶說明所採措施及理由。用戶可透過第11.4條所列聯絡方式提出異議。依法須立即採取措施的情況,不以事先完成異議程序為前提。香港法下,網站對第三方發佈內容是否承擔誹謗責任,須按其實際角色、對內容的知悉情況及相關抗辯條件判斷。在適用的情況下,營運者收到具體通知後是否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採取措施,亦會影響責任判斷。本公司不以「內容由用戶提供」作為概括免責理由。
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適用時,侵權通知、必要措施、不存在侵權的聲明及後續處理,依其法定條件辦理。
3.5 刪除內容及後續保存
用戶可申請刪除自行提交的內容。內容停止公開提供後,為公開展示該內容而授予的使用權相應終止。因法定保存義務、具體法律爭議或必要備份而繼續保存的內容,須限於具合法依據的必要範圍及期間;此等保存不授予本公司重新公開發佈的權利。個人資料的保存及刪除,另依適用法律及本網站私隱政策處理。
3.6 評價與評論中的利益關係
參與作品製作、銷售、發行或推廣的人士,不得將對該作品或競爭作品的評價偽裝為獨立評論。發佈相關內容時,應清楚披露可能影響讀者判斷的利益關係。禁止虛構使用經驗、冒充消費者、操縱評分,或以其他方式編造具誤導性的評價。
4. 服務使用
4.1 技術條件與系統安全
使用網站須具備可連接互聯網並正常顯示內容的裝置及瀏覽器。涉及電子郵件的功能,須具備可正常收發郵件的地址。應用程式、下載內容或介面的特殊相容性要求,於相關服務說明及締約前清楚列明。用戶不得未經授權存取系統或帳戶、植入惡意程式、干擾服務運作、非法繞過安全措施,或從事其他危害系統及用戶的行為。法律允許的行為,以及事先獲本公司明確授權且未超出授權範圍的安全測試,不受本條不當限制。
4.2 廣告與外部連結
服務可能包含廣告、贊助內容及通往第三方網站的連結。商業推廣應以清楚方式識別,不得利用具誤導性的呈現、虛假陳述或隱藏重要資料的方式影響消費者決定。香港《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對虛假商品說明及其他受禁止營商手法的規定,依其適用範圍執行。中國內地廣告規定適用時,須遵守相應的廣告識別及標示要求,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佈廣告。第三方對其自行提供的內容、商品及服務承擔相應責任。本公司因自身行為依法產生的責任不受影響。外部連結不表示本公司對第三方的全部內容或服務作出保證。涉嫌違法或侵權的連結,可依第11.4條通知本公司。
5. 義務、服務瑕疵與責任
5.1 用戶內容的責任
用戶提交或發佈內容時,應具有相關行為所需的權利、授權或其他合法依據,並遵守適用法律。因用戶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或第三方請求,依相關法律關於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損害及適用抗辯的規定判斷。使用服務不表示用戶承諾對所有相關第三方請求無條件作出彌償,亦不表示用戶須承擔依法應由本公司或其他主體自行承擔的責任。
5.2 服務可用性與履約要求
本公司依有效合約及適用法律提供服務。香港《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適用時,須遵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提供服務等法定隱含條款;履行時間或代價未有約定的情況,亦依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新聞內容應結合其發表日期、主題及報道背景理解,並可能因後續發展而更新或更正。服務的持續可用性、功能及其他具體承諾,以有效約定為準。服務未按約提供、存在瑕疵或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用戶可依適用法律及合約享有補救、退款、終止合約或損害賠償等權利。維護、中斷或技術故障不當然免除本公司的責任。
5.3 責任範圍
本公司的責任依適用法律及有效合約確定。本條款不概括排除因內容發佈、疏忽、違約、資料遺失或技術故障而依法產生的責任,亦不排除欺詐或欺詐性失實陳述的責任。依香港《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第7條,不得藉合約條款或告示排除或限制因疏忽導致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其他責任限制如受該條例規管,須符合相應的合理性及其他法定要求。香港《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適用時,法院可就不合情理的消費者合約或條款採取拒絕強制執行、限制適用或修訂等法定措施。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適用時,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依法無效。
系統故障、網絡攻擊、第三方中斷或其他外部事件,不會自動解除本公司的履約責任。香港法下的相關後果,須依有效的不可抗力條款或合約受挫等適用法律原則判斷;中國內地不可抗力規定適用時,則依其法定條件及事件對履約的實際影響處理。
6. 註冊、帳戶安全與登入資料
6.1 註冊
部分服務可能要求建立帳戶。所需資料應限於提供相關功能及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的範圍,並於收集時說明必填項目及用途。用戶應提供真實、準確的必要資料,並於有需要時更新。依法須核實身分的功能,按適用規定辦理。身分核實不表示用戶的完整姓名、證件資料或其他身分資訊必須公開展示。不得以註冊為由過度收集個人資料。
6.2 登入資料
帳戶供用戶依約使用。用戶應妥善保護密碼及其他登入資料,避免向未獲授權者披露。發現或合理懷疑帳戶遭未經授權存取時,請儘速聯絡[email protected]。相關損失及責任依具體事實與適用法律確定,帳戶持有人不因帳戶以其名義開立而自動對所有未經授權的操作承擔責任。
6.3 帳戶限制
本公司可因具體安全風險、違法行為或重大違約,依第3.4條及第10.2條採取必要的帳戶限制。為防止未經授權存取而採取的臨時保護措施,應限於消除風險及恢復安全使用所必要的範圍及期間。帳戶限制不使依法成立的退款、賠償、個人資料權利或其他請求權消滅。
6.4 未成年人
依香港《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410章),年滿18歲即屆成年。未成年人所訂合約的效力及可執行性,須依該條例及適用的普通法原則判斷。未成年人訂購付費服務時,須在法律要求的情況下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訂購,或取得所需的有效授權。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適用時,未成年人訂約須依其年齡、認知能力及相關法定條件辦理,包括依法需要的代理、同意或追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處理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時,須遵守監護人同意、專門處理規則及敏感個人信息保護要求。此項資料保護年齡規則不等同於香港的成年歲數或訂約能力規則。本條不對閱讀一般公開新聞內容另設統一最低年齡。依法受年齡限制的特定內容或服務,則依相應規定處理。
7. 費用、付款與消費者權利
7.1 付費服務
用戶明確訂購付費服務並有效成立合約後,才產生相應付款義務。締約前應清楚列明服務內容、應付總額、幣別、適用稅費及其他費用、計費週期、服務期間、續期方式及終止條件。提交訂單的操作應使付款義務清晰可辨,不得透過隱蔽附加項目或未經有效同意的選項收費。免費試用如涉及期滿後收費,須事先清楚說明並取得有效授權。
預付服務的內容、費用、使用期間、退款安排及違約責任,應清楚記載於可供保存的合約資料中。中國內地預付款交易規定適用時,亦須履行相應的書面訂約及其他法定要求。修改本條款本身,不會使免費服務轉為收費,亦不構成提高已約定價格的授權。
7.2 無理由取消、退貨、退款與預付款
香港法律並未就一般網上新聞訂閱或數碼服務設立統一的七日或十四日無理由取消權。本公司如就具體服務提供自願冷靜期、試用退款或其他較有利安排,將於訂購前清楚列明,並依有效約定履行。因違約、失實陳述、服務瑕疵或其他法定事由產生的退款及救濟權利,不受此項說明限制。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適用於相關網絡商品交易時,消費者享有符合法定條件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網上下載或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製品、電腦軟件等數碼化商品,以及已交付的報紙、期刊等法定例外,依其具體條件處理。不得擅自擴大例外範圍。持續性的新聞訂閱或數碼服務,不能僅因以電子方式提供,就一概視為屬於不接受退款的已下載數碼商品。
具體安排如屬中國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依其第十四條,消費者原則上可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返還預付款本金;但訂約時已從本公司或其他經營者取得相同商品或服務等法定例外,依該條處理。合約解除、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後,剩餘預付款、已提供服務的價款及相關利息,依適用規定結算。上述內地規則不因列於本條款而自動適用於所有香港交易。
7.3 退款及終止通知
退款、退貨或終止合約的申請,可寄送至[email protected],並提供足以識別相關帳戶、訂單或合約的資料及明確請求。其他合法有效的通知方式同樣可以使用。不強制要求採用特定表格,亦不要求提交與申請無關的資料。依法或依約享有無理由取消或退款權利時,不要求另行提出實質理由。退款依適用法律或有效約定的期限辦理。中國內地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適用時,商品價款須於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其他交易的退款期限依其適用規則確定。除用戶有效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以代金券或網站餘額強制取代應退還的款項。取消自動續費、終止訂閱、解除合約及註銷帳戶的效果,依各項請求的內容分別確定。
7.4 服務期間與自動續費
服務期間、續期價格、扣款安排及取消條件,於締約前清楚列明。自動續費須經用戶有效授權,不得以隱蔽條款或與無關功能捆綁的方式取得授權。本公司提供自動續費服務時,將於用戶訂購前及每次續費日期前作出清楚提醒,並提供易於找到及操作的取消方式。價格或主要服務條件變更,依第1.2條處理。中國內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適用時,亦須履行接受服務前及自動續費日期前的顯著提醒義務,並於服務期間提供顯著、簡便的取消或變更選項,不收取不合理費用。有效取消後,不得繼續就已取消的後續週期扣款。除用戶另有明確要求或存在依法終止服務的事由外,已付款週期的使用權持續至該週期屆滿。未經有效授權的扣款,以及未履行適用提醒義務所產生的退款或賠償責任,依具體情況處理。
8. 《THE HONGKONG TELEGRAPH》與用戶的通訊
8.1 商業訊息與電子郵件廣告
本公司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依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A部的適用要求,事先提供所需資訊及回應途徑,並取得有效同意。同意可包括資料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反對,但不能僅因其保持沉默而推定同意。擬向其他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供該人士作直接促銷時,須履行相應的書面告知及書面同意要求。商業電子訊息應使發送者身分清晰可辨,並提供便捷的取消接收方式。香港《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適用時,發送者資料、取消接收安排及處理期限須符合該條例;取消接收要求須於法定的十個工作天內獲遵從。其他適用法律要求更早停止的,依該要求辦理。
用戶可透過訊息中的取消功能,或聯絡[email protected]拒絕繼續接收推廣訊息。中國內地相關規定適用時,亦須遵守商業訊息的事先同意或請求、發送者識別及拒收要求。接受本條款、建立帳戶或購買服務,不等於同意接收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廣告。
8.2 合約及安全通知
本公司可在符合適用資料保護要求的情況下,發送帳戶管理、付款、履約、安全風險及重大服務變更所必要的通知。此類通知應限於相關目的,不得用以規避直接促銷或商業訊息的同意及拒收規定。用戶應維持可正常使用的必要聯絡方式,以接收與已訂購服務有關的重要通知。
8.3 統計分析
使用個人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時,須遵守適用的收集、用途、透明度、保存及保安要求。單純彙總資料、移除姓名或以代碼取代身分,不當然使資料失去個人資料性質。香港法下,須考慮能否切實可行地從資料直接或間接確定個人身分;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時,匿名化須達到不能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標準。匿名化前的處理仍須符合相應法律。
8.4 調查與問卷
參與調查或問卷屬自願行為。邀請方式、資料收集及後續使用須符合適用的個人資料保護及商業訊息規定。拒絕參加調查,不影響已約定且不依賴該調查的服務權益。調查如收集個人資料,應事先說明收集目的、所需資料、用途及其他法定事項。
9. 軟件授權
9.1 允許的使用及法定權利
為使用服務而提供的軟件及流動應用程式,依事先提供並有效約定的授權條件使用。除另有授權外,用戶取得為使用相關服務所必要的非專屬使用權。付費義務須以有效成立的合約為依據。複製、修改、分發或其他使用限制,不得排除適用法律所允許且不得以合約限制的權利。香港《版權條例》或中國內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適用時,合法使用者依法享有的相應使用、備份及其他權利,依各自法定條件處理。第三方軟件及開源軟件另有適用授權條件的,亦應遵守該等條件。
10. 終止使用與合約關係
10.1 帳戶註銷及訂閱終止
用戶可隨時申請註銷免費帳戶,無須說明理由。申請可寄送至[email protected]。付費訂閱的終止依有效約定及適用法律辦理。申請如已明確表示同時終止相關訂閱,本公司將按其內容處理。帳戶註銷不表示用戶放棄退款、賠償或其他已成立的請求權。用戶可要求停止後續續費,並依合約及法律確定當期服務及費用的處理方式。帳戶註銷、訂閱終止與個人資料刪除,分別依其適用規定辦理,不以一項操作不當剝奪其他權利。
10.2 因重大違約或其他合法事由提前終止
任何一方可在重大違約或其他依法或依有效合約成立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提前終止合約。對可補救的違約,原則上應先給予合理的改正機會;違法行為、緊急安全風險、拒絕履行主要義務或其他依法允許立即終止的情況除外。帳戶限制、內容移除或服務終止措施,應與具體事由及影響相適應。尚未履行部分的費用、已發生的損失及其他權利義務,依適用法律及有效約定結算,不因帳戶被封鎖或用戶違約而自動沒收全部未使用款項。
11. 其他規定
11.1 適用法律與法院管轄
在法律允許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範圍內,本條款及本公司與用戶依本條款訂立的服務合約,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依法適用於具體交易的強制性消費者保障及其他不得排除的規定,不因上述法律選擇而受到限制。中國內地法律適用於相關交易、處理活動或侵權行為時,依其法定適用條件及法律衝突規則處理。香港與中國內地的法律適用須予區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的制度;中國內地民商事及互聯網監管規定,不因網站名稱、使用中文或採用「.cn」域名而一概成為香港本地法。法院管轄依相關程序法及有效約定確定。本條款不指定排他法院,亦不單方面訂立仲裁協議。用戶依法享有的起訴、應訴及其他司法救濟權利不受限制。
11.2 個人資料、裝置資料與跨境處理
接受本條款不構成對所有個人資料處理、追蹤技術或跨境提供資料的概括同意。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適用時,本公司須遵守有關收集目的、資料準確性、保存期限、用途限制、保安、公開政策及查閱與改正資料的要求。需要訂明同意或其他特定同意的處理活動,須另行取得符合要求的同意。聘用香港或香港以外的資料處理者時,依保障資料第2(3)及第4(2)原則,本公司須採取合約規範或其他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保存超過必要期限,以及防止未獲准許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委託SCANDIC ASSETS FZCO提供技術支援,不免除SCANDIC TRUST GROUP LLC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處理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的適用條件時,包括符合條件的向中國內地自然人提供產品或服務,或分析、評估其行為的境外處理活動,亦須遵守該法。
涉及中國內地個人信息出境時,應依實際資料流向及適用條件,履行依法要求的告知、同意、安全評估、標準合同、認證或其他程序。適用豁免的,依相應規定辦理。使用網站儲存技術、裝置識別碼、分析工具或個人化功能時,須遵守實際適用的資料保護要求。具體處理主體、目的、資料種類、保存期限、接收方、境外處理安排及權利行使方式,另於本網站私隱政策及相關收集資料聲明中說明。
11.3 通知與形式要求
與本條款有關的通知,可寄送至[email protected]。其他依法有效的通知方式同樣適用。本條款不設置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的形式要求,亦不將事先聯絡本公司作為向主管機關投訴或向法院尋求救濟的一般前提。司法文書及其他依法須採取特定送達方式的文件,按相關程序辦理。
11.4 侵權通知、服務投訴與內容異議
涉嫌侵權或違法內容、服務投訴,以及對內容限制或帳戶措施的異議,可寄送至[email protected]。請說明涉及的內容、服務或決定,並盡可能提供具體網址、相關事實、所主張的權利、理由、請求及回覆方式。普通錯誤提示不以提交完整身分證件副本為通常條件。啟動特定法定通知程序時,須符合該程序所要求的資料及證明條件。中國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適用時,通知應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分資料;不存在侵權的聲明及後續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提出通知、異議或投訴,不使任何一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救濟權利消滅。
服務提供者及通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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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bai — 342001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電話:+971 54 221 5217
11.5 消費爭議的其他解決途徑
用戶可與本公司協商解決服務爭議,亦可按相關機構的職權及受理條件,向香港消費者委員會尋求協助、就涉嫌不良營商手法向香港海關舉報,或就個人資料問題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提出查詢或投訴。
- 香港消費者委員會: www.consumer.org.hk
- 香港海關: www.customs.gov.hk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www.pcpd.org.hk
涉及依法適用中國內地消費者保障規定的爭議時,消費者亦可依相關規定向消費者組織、具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尋求協助,或向具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機構能否受理跨境爭議,依其職權、管轄及受理條件確定。本條款不要求用戶先完成協商或調解,才可行使法律允許直接行使的救濟權利。
法律依據及相關判例說明
以下規範及判例,依各自的適用範圍與具體事實,構成本條款相關法律事項的依據。
- 香港合約及消費者保障: 香港普通法合約原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457章)、《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以及涉及貨品交易時適用的《貨品售賣條例》(第26章),分別規範合約義務、免責限制、服務標準、不合情理條款及貨品交易權利。
- 香港電子訂約及成年歲數: 《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規範電子紀錄、電子簽署及電子合約的相關法律效力;《成年歲數(有關條文)條例》(第410章)規定成年歲數及部分與未成年人合約有關的事項。
- 香港商業推廣及資料保護: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依其適用範圍規管不良營商手法、個人資料處理、直接促銷及商業電子訊息。
- 香港版權: 《版權條例》(第528章)保障符合條件的作品及相關權利,並規定公平處理及其他法定例外。其數碼傳播及例外規定,適用於相應的網上內容使用。
- 香港網上誹謗判例: 在Oriental Press Group Ltd v Fevaworks Solutions Ltd(2013)16 HKCFAR 366一案中,終審法院確認,網上討論平台可屬誹謗內容的次要發布者,並須在符合條件時才可援引無辜傳播抗辯。是否知情、有否疏忽,以及知悉後是否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移除內容,均與該抗辯有關。此案不確立所有網站對用戶內容一概免責的原則。
- 中國內地合約及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規範其適用範圍內的合約成立、履行、變更、責任,以及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效力及解釋。
- 中國內地消費者保障及自動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現行《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範相應交易的資訊披露、自主選擇、退款、預付款及自動續費。適用的自動續費服務須於接受服務前及續費日期前作顯著提醒,並提供簡便的取消或變更選項。
- 中國內地格式條款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16日發佈的「方某與某票務平台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涉及對退票標準條款的不同解釋。審理法院依《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作出不利於條款提供方、保障消費者退款權益的解釋。該案所涉退票承諾須依約履行,並非所有數碼服務均享有相同退款期限。
- 中國內地預付式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規範其適用範圍內的預付款返還、格式條款、合約終止及結算等事項。七日內返還預付款本金的規定,須連同其適用範圍及法定例外理解。
- 中國內地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16日發佈的「馬某與某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涉及詞典應用程式強制收集非基本功能所必要的手機號碼、預設同意及缺乏便捷撤回途徑。審理法院認定相關行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接受服務條款不能代替依法必要的自主、知情及有效同意。
- 中國內地內容、資料及交易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及依法適用的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新聞信息服務、跟帖評論、未成年人保護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規定,依具體活動及法定條件適用。相關資格、許可、告知、同意及其他法定義務,不因接受本條款而被取代。
- 中國內地電子商務法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條對透過資訊網絡提供新聞資訊、影音節目、出版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設有適用範圍排除。網站如另行提供屬於該法範圍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須按其實際業務判斷,不能僅因透過網站收費而一概適用或排除該法。本公司不享有排除法律規定、司法解釋或法院裁判的單方最終解釋權。個別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其法律後果及對其他條款的影響,依適用法律確定,不自動以經濟效果最接近的條款取代。用戶依法享有的強制性權利,不以接受本條款為前提,亦不因本條款未逐一列明而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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